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
發布日期 :2021/09/26
中華民國107年03月11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9月26日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通過
一、 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第13至18條規定辦理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 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二)語言治療師:具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
經歷(授課領域) |
碩士以上 |
3年(含)以上 |
大學 |
5年(含)以上 |
專科 |
7年(含)以上 |
(三)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語言治療師。
(五)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六)經審定小組專案核准。
三、辦理本作業之人力配置:由「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兼任辦理採證、審查、監管等相關業務,含核心小組、審查組及秘書處之
行政人員。
(一)設置主任委員1名,委員2名,任期3年。
(二)審查委員2~5名。
(三)事務人員1名。
四、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一)委員會組成:
- 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 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 審查委員由本會各委員會及各領域之學者專家推薦組成。
- 事務人員由秘書處工作人員擔任。
(二)委員會職責:
- 規劃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辦法及審核作業流程。
- 督導及維護繼續教育課程品質。
- 執行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審定、認證作業。每件審查案件由一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依作業流程進行之。
- 處理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之相關行政業務。
(三)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核心小組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
相關事宜,申覆相關疑異。
五、本會受理申請之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採認作業如表列:
編號 |
實 施 方 式 |
申請方式 |
獲取積分之 人員身分及積點 |
1 |
參加大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
個人申請 |
授課者/ 每小時積分五點。 |
||
2 |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語言治療學術研討會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小時積分2點 |
個人申請 |
特別演講者/ 每次積點10點 (國際性質者,積分2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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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點1點 (國際性質者,積分2倍計) |
|||
3 |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
個人申請 |
特別演講者/ 每次積點3點 (國際性質者,積分2倍計) |
||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點1點 (國際性質者,積分2倍計) |
|||
4 |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
個人申請 |
報告或演講者/ 每次積點3點 (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
5 |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次積點1點 (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6 |
參加語言治療學雜誌通訊課程者 |
機構申請 |
學員/ 每次積點2點 (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7 |
在國內外語言治療學雜誌發表有關語言治療原著論文者 |
機構申請 |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及其他作者積點2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個人申請 |
|||
8 |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 |
個人申請 |
學員/ 每學期積分5點 (每學期超過15點,以15點計) |
9 |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 |
個人申請 |
授課者/ 每次積分1點 (超過15點,以15點計) |
10 |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
個人申請 |
執業者 開業者/ 每年積分25積點 |
11 |
至國內外語言治療專業機構或團體長短期進修者 |
個人申請 |
學員/短期進修者 (累計一週內) 每日積分2點 |
學員/長期進修者 (累計一週以上) 每週積分五點 (超過25點,以25點計) |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
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六、本作業處理流程:
(一)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前30個日曆天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
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核心小組於收件後10個工
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復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
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電子檔。(申請表見醫事
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內容)
(三)辦理完成後4週內,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經該機構用印後之學員出席簽
名單(無制定格式)電子檔或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以成果報告附件方式上傳至衛生
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中(路徑:案件管理點選該活動之功能列/成果),
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若有刷卡機,給予學員簽到
退,即可不用郵寄簽名影本。
(四)積分繳費完成將進行審查,若因故未開課,恕不退費。(若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等因素需延期,請來信變更開課日期,並檢附修正後申請表,課程更動限一次。
(五)審核通過課程如需異動,僅限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等因素下可辦理課程日期、時
間及地點異動 (限一次)。講員及課程內容如需異動視為新案件處理(原認證字號將
撤銷),將重新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六)個人案件申請:本會受理個人案件申請,請自行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
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定單位於4週內回復,每年申請
以一次為限,複審以一次為限。
七、作業監督方法:
(一)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
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核心小組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
不得以蓋章替代。
八、相關文件保存:
(一)本會核心小組收發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之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7年。
(二)本會設置處理繼續教育業務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至少保存7年。
九、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1年內拒絕受理,1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
(二)本會於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通過之繼續教育課程類似之廣告。若違反,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1個月內拒絕受理,1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三)同一案件已向其他語言治療團體申請者,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予以告誡,再犯者,當年度申請積分均不予採認。
(四)每場次應簽到退,超過4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十、收費項目與金額:本會審核資料齊全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繳交審查費用,確認收到後送審。
(一)急件送審(舉辦日前30日曆天),審查費用則2倍計算【例:12/9申請1/9前(不含9號)之課程即須加計急件費用】。
(二)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T=課程時數)
課程認證積分 |
審查行政費 |
T ≦4小時 |
350元 |
4小時< T <8小時 |
700元 |
8小時< T <12小時 |
1000元*0.9=900 |
12小時< T< 16小時 |
1500元*0.8=1200 |
16小時< T <20小時 |
1800元*0.8=1440 |
20小時< T <24小時 |
2000元*0.75=1500 |
T =24小時 |
2500元*0.7=1750 |
24小時以上 |
1750+50* |
*每超過1小時,以50元計
※申請單位於積分申請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 當研討會主題不同時,請分開個別申請積分。
- 當研討會主題相同但分開在不同時間、地點舉辦時,請分開個別申請積分。
(三)個人案件申請:
-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1積點為25元。
- 非本會會員所屬會員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1積點為100元。
(四)繳費方式:請以匯款方式繳交
(006 )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行,
戶名: 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帳號:1106-871-680309
113/10/21後繳費單位轉移至合作金庫銀行–復旦分行,帳號號碼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