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作業
發布日期 :2021/09/26
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107/03/11第二 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
110/09/26 第三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
112/03/19 第四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
112/09/17 第四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
第一條 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以下簡稱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
作業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依據繼續教育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團體與個人。
第三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課程內容領域專長及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或其他領域領有證書者,並具課程內容領域專長及符合下列資、學歷及經歷
(授課領域):
1.具有教育部承認之碩士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三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2.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學士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五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3.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七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三、性別議題授課講師必須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之師資人才與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師資資料庫(包含
婦權基金會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及各機關師資人才資料庫)中選取。
四、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授課講師須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課程講師。(如: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安
全導論講師)。
五、未符合第一、二及四項資格,檢附資歷證明等相關文件經本會審查委員認可。
第四條 本會設置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小組(以下簡稱審定小組)辦理採認、審查、監
管等相關業務。審定小組分為策劃組、審查組和秘書處事務組。
一、 策劃組:由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
二、 審查組:由本會各委員會委員組成。
三、 事務組:由會務人員組成。
第五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本會審定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作業事宜,負責會議召
集。
一、策劃組:負責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之策劃、財務和監管等事宜。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臨時召集之,會議由審定小組組長擔任主席。
二、審查組:負責執行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之審定與採認作業。
三、事務組:處理線上送審資料初審、回覆和建檔等庶務工作,並負責策劃組會議召開相關事務,依業務量需
要聘用之。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認證: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式、積分採認及抵免等,依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一條附件二辦
理。
第七條 本作業處理流程:
一、開課機構(團體)申請:
1. 開課前:於開課日期之三十日曆天前,依附件一課程資料格式(包含課程起訖時間、課程屬性、課程類別、
課程人員類別、上課地點、講師資料、課程摘要)、課程簡章、講師學經歷(須提供證件影本備查)等,
E-MAIL 方式提供至taiwanslpu@gmail.com,以進行書面審查。本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並以E-MAIL 方式回覆審查結果。若開課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
一次為限。
2. 開課後:請於課程結束後之三十日曆天內,依附件二格式提供完訓學員名冊資料、簽到單影本及活動照片檔
至taiwanslpu@gmail.com,俾利本單位將資料上傳至「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3. 積分繳費完成將進行審查,若因故未開課,恕不退費。(若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等因素需延期,請來信變更
開課日期,並檢附修正後申請表,課程限更動一次。)
4. 審核通過課程如需異動,僅限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等因素下可辦理課程日期、時間及地點異動 (限一次)。講
員及課程內容如需異動視為新案件處理(原認證字號將撤銷),將重新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5. 「失智症照顧服務20 小時訓練課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訓練課程」、「BA08-足部照護」、「口
腔內 (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等訓練課程及
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2)、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3),開課機構應於完訓日起14 日曆天內,提送
相關訓練成果供本單位審認。非前揭長照繼續教育課程,開課機構於完訓日起30 個日曆天內,提送相關訓
練成果供本單位審認。本單位於收訖資料30 日內完成積分審定與上傳作業。
6. 開課機構應依本單位所提供資料格式製作電子資料,俾利課程與積分之審認。
二、個人申請:
1. 個人欲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證,應填寫本會長照服務人員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認可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如:著作抽印本或雜誌首頁及目錄、發表證明、活動簡章、出席證明等相關文件,E-MAIL 方式提供至
taiwanslpu@gmail.com,以進行書面審查。本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並以E-MAIL 方
式回覆審查結果。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 複審以一次為限。
2. 審查通過後,本會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新增個人案件登錄積分。
第八條 作業監督方法:
一、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
者,經審定小組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第九條 文件保存:
一、本會審定小組事務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七年。
二、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資料櫃,相關電子資料、紙本文件應保存七年。
第十條 課程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
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本會於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會得
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
受理其申請。
三、同一案件已向其他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
違者不予計分,且當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之其他積分。
四、每場次應簽到退,超過四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第十一條 收費項目與金額:
一、機關團體申請:先繳費完成後,再受理申請審查。
(一)收費金額:每單位新台幣 1000 元。計算標準以八點為一單位,未滿八點亦以一單位計。急件審查
行政費以一般件2倍計費。 *急件:30 天內申請
(二)複審案件:僅限一次,免收取費用。
(三) 案件異動作業審查行政費:每案審查行政費500 元整。(異動項目如審定委員認定有大幅修改,將視為
新案並依一般件收費標準收費。)
(四) 上傳學員積分作業行政費:第一次免收取費用。上傳後,如需補登、修正學員資料,經本單位審查同意
後,得申請補登、修正學員資料乙次,免收取費用。第二次起每次補登、修正學員資料將收取行政費新
台幣100 元整。
二、個人申請:
(一)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每一積點收取申請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二)複審案件:僅限一次,免收取費用。
三、繳費方式:繳交審查行政費請至銀行匯款
匯款帳號:(006 )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行
戶名: 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帳號:1106-871-680309
並將匯款收據掃描電子傳送至taiwanslpu@gmail.com
113/10/21後繳費單位轉移至合作金庫銀行–復旦分行,帳號號碼不變。